所谓公司章程的对主体效力,即指公司章程可以对哪些人产生约束力。新《公司法》第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因此,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而且,从法理上讲,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起诉其他股东,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亦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公司组织与经营的最根本事项,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公司章程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司的小宪章,对内约束公司和股东,对外具有公示作用。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公司章程经订立获批准后,成为公司的组织准则与行为准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定的,是股东之间的共同约定,所以对股东有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即使是后加入公司的股东,也是以认可公司章程为前提的。所以后加入公司的股东,也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公司制度中,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中,一旦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对公司就不再负其他积极义务。因此,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的效力,更多是表现为股东如何行使权利,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对于股东固有的权利以及公司法明确赋予的权利,章程不能剥夺。股东不能滥用权利,不能侵害公司的利益。股东在其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章程获得救济。由于公司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公司章程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将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和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而不应是公司法条文的简单重复。 3.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公司的董事、监事,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是被委托、推选来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所以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受公司章程的约束。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些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事务,所以必须受公司章程的约束,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新《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同时,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的规定,也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具体表现在:(1)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任期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例如,新《公司法》第46条第1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9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2)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着监事会的具体构成和权限。例如,新《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1 18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再如,新《公司法》第54条、第119条规定,监事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而且,公司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授予监事会其他职权。(3)公司章程是公司经理职权的重要来源之一。例如,新《公司法》第50条和第11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依法行使的职权,但同时也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授权于公司经理。(4)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篇:公司章程的效力下一篇:公司章程的形式效力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