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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制定

       设立公司,首先要制定公司章程,以便明确公司的类型、宗旨、组织机构设置等涉及公司根本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为公司的设立和设立以后的运行提供一个基本的准则。因此,公司章程是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是公司设立的一个必备条件和重要步骤。       公司章程的制定发生在公司设立环节。由于公司章程系公司团体的自治规范,是全体股东或出资人的合意,原则上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但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因公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所以其制定主体也有特定的要求。按照新《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所谓共同制定是指参与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制定公司章程并非是由所有的股东都参与公司章程拟定的全过程,只要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即表示认可了公司章程的内容。       鉴于独股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作了技术处理。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对作为特殊的一人有限公司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66条规定,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根据设立方式的不同,其制定主体也有所不同。新《公司法》第77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作出了一般要求,即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并不完全一致。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只限于发起人,投资者并没有社会化。因此,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同,发起人所制定的章程已经反映了公司设立时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发起人应当在所制定的章程上签字或者盖章,表示同意接受章程的内容,标志着章程制定程序的结束。而对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不仅包括公司发起人,也包括认股的社会公众或特定范围内的认股对象,即公司的股东已经社会化。因此,仅由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不一定能够反映公司设立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因此,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必须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后方能反映公司设立阶段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可见,对于这类公司,其章程的制定过程比较复杂,既需发起人制定,又需创立大会决议通过。对此,新《公司法》第91条规定,采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应以决议方式通过公司章程。 上一篇:公司章程的形式效力下一篇:公司章程的内容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