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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就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来看,应该认为采取的是兼采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精华而外形酷似折中资本制的灵活法定资本制。理由如下:      (一)坚持了法定资本制的资本三原则和最低资本限额       1.仍然固守资本三原则       在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下,股东应在公司成立时认足、缴足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的公司资本总额;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公司必须保证在减少资本时符合法律规定的减资条件并按照法定减资程序减少资本。       (1)禁止虚假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新《公司法》第28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08条)。       (2)公司财产合理处分制度。合理处分财产,保护公司财产的正常运行,防止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是公司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保护债仅人利益的一种积极方式。新《公司法》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规定了此制度:其一,公积金制度(新《公司法》第167条、第169条)。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维护了公司财产的正常运行,从而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其二,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新《公司法》第143条)。公司回购股份,实际是减少资本,因而有损债权人利益。通过对回购股份的限制(仅允许为减少公司资本和公司合并及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和股东对股东人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的四种情形),有力地保障了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其三,禁止公司不合理处分财产制度(新《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司财产的被侵犯、被滥用,防止公司财产状态恶化,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按期实现,以免受公司资本削弱的危害。       (3)先行弥补亏损。在进行公司利润分配时,为防止股东的分配行为损害公司资本的充实,新《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如果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在依照上述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行以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如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法》第204条规定,如果公司不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贯彻“无盈不分”原则。新《公司法》对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规定,严格贯彻了兼顾股东、债权人,公司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明确公司税后利润首先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其次用于提留公司公积金,最后才能进行股息与红利的分配。基于这个原则,新《公司法》第167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即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按股东出资比例或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分配股东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5)限制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须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则属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有限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经股份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新《公司法》第178条第2款)。        2.落实最低资本限额       按照最低资本额原则,股东应确保公司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额,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股东必须交纳法定的最低出资额,公司才可以成立,其余部分股东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缴足(新《公司法》第26条)。并且根据《公司法》第81条第2款之规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可以分期缴纳,必须在公司登记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最低限额。并且规定了股东的货币出资额的最低幅度。这对于确保公司资本真实,降低信用风险,为公司债权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作用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2)资本充实责任。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均有较为完善的规定。该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同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条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义务不履行的资本充实责任的规定。新《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系资本不实的资本充实责任的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新《公司法》第94条分两款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显然,从字面上看,该规定仅缴纳担保责任及差额填补责任,而未明确规定认购担保责任。但该第1款之规定,实际上隐含了认购担保责任,因为公司章程所规定原本即发起人应缴纳股款的数额,该应缴股款数额实乃发起人认购股款的数额。      (二)汲取了授权资本制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事后补救方法的优点,但却欠缺“授权股份”的核心内容       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是为了协调因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被滥用而导致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失衡,实现个案的实质公平。新《公司法》引入了该项制度,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条的设立,使债权人在出现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使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直接向负有责任的股东追偿,既对具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股东予以有效的惩治与警戒,也填补了资本三原则对债权人利益保障的不足,以事后救济机制构筑起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安全网。所不同的是,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建立在授权资本制度上,而是建立在最低资本额作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的一种事后补救的方法。      (三)总体显露折中资本制的限额首缴和限期补缴的外型       折中资本制折中的方法多式多样,但公司成立时必须达到法律要求的最低资本额和公司资本在法定的期限内可以分次缴纳确是共同的特征。公司成立时必须达到法律要求的最低资本额、保证其在对外关系中具有最基本的信用,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折中授权资本制度仍然是一种“法定”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分期缴纳,方便了公司的设立,避免了公司设立之初资本的闲置浪费,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第81条也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但因其欠缺授权资本制“授权股份”的核心内容,本质上仍然是法定资本制。 上一篇:折中资本制下一篇:资本确定原则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