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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确定原则

       为了使公司拥有、维持其得以运作及从事活动的必要的资本以确保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和公司的对外信用,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定,在传统大陆法系的公司法中有三个基本的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并称为“资本三原则”。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也在相当程度上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质,因而“资本三原则”对有限公司也是适用的。       一、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足或募足,公司才能成立的原则。这一原则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确认,其含义有二: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之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足或募足。其立法意图和优点是很明显的,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       确定的公司资本数额是公司资本实力的重要标志,也是有限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限定范围。无限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虽不以其出资额为限,但将其确定的资本数额分解落实到具体股东,却是无限责任股东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或比例的重要依据。从各国公司法都规定注册资本为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的角度来认识,可以说资本确定原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公司资本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能够有效保证公司的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从这一层面上说资本确定原则的内容与法定资本制一致。       我国原《公司法》第27条、第82条第2款、第91条第1款和第94条,分别规定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均应在缴足出资或股款,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这充分体现了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新《公司法》对这种过于严苛的规定作了修正,在降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同时,还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只需认足注册资本,并且可以分次缴纳。当然,新《公司法》还通过规定首次出资比例、出资缴纳时间、加重出资责任等方式,保证了资本确定原则的实现。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就是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它是公司资本三原则中资本确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其存在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一定数额的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财产担保。公司成立时有一定数额的不少于法定最低限额的资本,向债权人提供了评估公司财力的简易指标,是保护债权人和公众利益的需要。但是,实际上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与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没有必然联系。公司注册资本只是公司成立之初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初始资本,只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字符号。公司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应是其现实所有的资产与权益,也就是公司的实有财产,而不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的营运过程中,公司资本是不断变化的,注册资本根本无法客观反映公司资信状况的真实情况。相反,还会误导相对人,使其作出错误的判断。所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不能发挥太大的作用,这也为我国公司发展的实践所证明,在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下,公司领域发生的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依然很普遍。       当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的不合理性并不意味着其在我国已没有存在的必要。在我国包括企业信用机制在内的整个社会的信用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存在可以防止公司滥设,在公司设立初期起到反映公司资信状况的作用。所以,我国目前应该保留这一制度。但是,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不宜过高。我国《公司法》原来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世界上最高的,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统一为3万元,不再按照行业进行区分,并且规定了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制度,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体现了我国《公司法》正在从过分依赖资本信用向逐渐强调资产信用转变。 上一篇: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下一篇:资本维持原则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