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资本金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资本不变并非指资本的绝对不可变更,只是指不得随意改变。事实上,在公司成立后的运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如经营规模的扩大或缩小、经营宗旨的改变、经营范围的变动、股东人数的增减等,都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的增资或减资,不仅为法所允许,而且与该资本不变原则并不相悖,只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仍然可以变更。例如,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须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则属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有限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经股份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新《公司法》第178条第2款还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资本不变原则是为了配合资本维持原则而设立的一项立法原则。它们二者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能力的缩小,从而强化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但二者的角度则有所不同,资本维持原则是从公司实有资本与注册资本数额的相互吻合方面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而资本不变原则则是仅从注册资本数额本身来防止公司资本在形式上的减少。资本维持原则与资本不变原则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只有二者相互配合,才能维持资本的真正充实,并防止形式资本额的减少,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上一篇:资本维持原则下一篇:资本三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