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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概念和特征

        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依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股东具有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一)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       公司是由其成员出资组成的企业法人。向公司出资是成为公司股东的前提条件,向公司出资的人才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要想成为股东必须向公司出资。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并不是任何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就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例如,公司债券的购买人或持有人也为公司的出资人,但这种出资人并不能成为股东。第二,有的人并不向公司投资也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其前手也是通过认缴股金而获得股东资格的)。      (二)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的出资人       并不是任何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就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只有其出资构成公司自有资本的人,才可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自有资本是由股份组成的,所不同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股份表现为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资本是分成等额的股份。股份代表着股东的权利,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即为公司的股东。      (三)股东是对公司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的人       凡向公司出资的人就与公司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需要说明的是,同为公司的出资人,股东所承担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内容不同于公司债券持有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主要义务是出资,并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股东以其出资为代价换得对公司享有股东权;而公司债券持有人认购了公司发行的债券,即为公司的债权人,他享有要求公司到期还本付息的权利,除了支付购买债权的资金外,一般不对公司承担义务。       股东与发起人、认股人有所不同,发起人是指在公司成立前参与公司设立活动的人,由于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发起人必须认足一定比例的股份(目的是防止公司诈欺),因而在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即当然转为公司股东。但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的股东地位也就自然不成立了。至于认股人,是对公司设立过程中认购公司股份的人的称谓,和发起人一样,认股人自发行程序结束公司成立后即转为公司股东。 上一篇:公司资本的比例构成下一篇:股东的法律地位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