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除须符合下列特殊条件外,其他条件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 (1)有限合伙企业由2-50个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需要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1)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转换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一篇: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入伙和退伙 下一篇: 公司法律制度目 录: 小企业创办与经营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