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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创业者在生产或销售某种产品前,应仔细检查该产品是否会对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如果存在这种隐患,应履行提醒义务,以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自己法律上的被动。       某消费者刘某因使用电热水器而死于浴室。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将该热水器送电器检测中心检测。经检测鉴定,该热水器电路设计不合理,尤其是关键部位没有防潮绝缘性能。因此,这种热水器只能安装在浴室外使用,如要安装在浴室内,则必须调整电路并在关键部位使用防水绝缘材料。而该热水器对上述危险并未作警示和说明,从而导致消费者死于非命。对此,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主要涉及到经营者未尽警示说明义务致人死亡,应负责任的法律问题。这体现了商品或服务符合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最起码的要求。因此,法律要求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要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危险在于:       (1)商品或服务并没有质量缺陷,但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产生的危险,或由于说明书不清楚,使危险显露。       (2)商品或服务本身有缺陷。这主要是商品或服务没有达到技术标准或者卫生部门规定的标准。因此,这种商品或服务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的损害。       本案中,电热水器作为家庭常用电器,属于不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对于这类商品,生产者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应作明确的警示,并且说明正确使用该商品的操作方法以防止危害的发生。本案中的经营者,不仅对产品设计极不合理,而且没有对该产品的使用作警示或说明,直接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警示提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该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由于本案后果严重,要追究直接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并给受害者家属以赔偿。这是每个经营者都应当引以为戒的。 上一篇:规章制度一定要合法有效下一篇:牢记“和气生财”之理目   录: 小本创业全书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