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概括来说,公司设立大体经历了许可主义、特许主义、自由主义、准则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等几个不同的立法阶段。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经济背景,因此制定《公司法》时,在吸收国际惯例的同时,仍然照顾了经济现实。归纳起来,我国公司设立的主要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制定特别法或专门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或领导人特许而设立公司;另一种就是为每个公司制定专门的法律,由该专门法律予以特别调整,亦称“法定主义”。我国就是采取专门法律形式,特别是对公司类型加以定型化,采用公司形态法定主义,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之中选择所要采用的公司类型,不得在此之外任意创设新的公司类型。 新《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表明新《公司法》只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禁止设立其他类型的公司。新设立的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二)许可主义 许可主义又称“核准主义”或“审批制”,是指设立公司,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个别地报请主管的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能申请登记成立。也就是说,事先的行政许可是公司登记成立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上不需要报请主管机关审批,依照“三资”企业法,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无论采取何种公司形式,其设立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又称“准则制”或“登记制”,是指设立公司不需要报请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成立条件,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授予合法主体的资格。我国《公司法》只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般实行这一原则。 根据新《公司法》第6条的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公司条件,就可以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即为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原则;同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批准方可设立公司,即为公司设立的核准主义原则。因此,我国实行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的公司设立原则。 上一篇: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下一篇:公司设立的方式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