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设立到成立的过程是一个创设公司法律人格的过程。公司成立既是公司取得法律人格的标志,也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起点。在这个起点之前,公司尚未形成,我们称其为设立中的公司或筹建中的公司。 关于设立中的公司起始之时,主要有三种观点:①(1)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时即为设立中公司开始存在之时;(2)发起人订立章程并认购一股以上股份时,设立中公司即开始存在;(3)发起人订立章程且第一次发行的股份总额已认足,设立中公司才开始存在。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显得过宽,第三种观点失之过严,第二种观点较为妥当。理由是:设立中的公司作为营利性社团法人仅是在设立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团体,其开始除了应具有社团存在的条件外,只要具备一定的财产基础即可,不能要求与营利性社团法人一样的严格的财产要求。 至于设立中的公司的终止时刻,无非有两种命运:一是公司成立,设立中的公司进化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设立中的公司不复存在;二是公司设立失败,设立中的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设立中的公司归于消灭。 设立中的公司是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其本身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发起人全体是设立中的公司的执行机关,代表设立中的公司执行设立事务。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就是设立中的公司执行机关的行为。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执行设立事务,所产生的权利或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发起人有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其责任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有多个时,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确定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性质的实质是确定设立行为责任的归属。 上一篇:公司设立的方式下一篇: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