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世界各国对公司人格特征的认识具有基本的共同性,但由于法律习惯的不同,各国对法人人格的法律特征的表述各有特色。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人格的规定 既吸收了国际上公司人格的通行做法,肯定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也可以享有法人财 产权,股东负有限责任而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等,但又富有自己的特色: (一)法人资格的彻底性 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对公司类型采取法定主义,只规定了两类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如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那种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凡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没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在法人资格问题上达到了彻底性,严格地将公司与合伙组 织及其他形式的公司截然分开,分别立法,各自发挥作用。 (二)有限责任的统一性 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是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一项原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简而言之:(1)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他们对公司所承担的是一种量的有限责任; (2)股东只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三)法人财产的独立性 新《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些规定说明:第一,公司的股东可以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其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权益及对公司施以控制,并 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作为股东时,则具有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其投入的资本及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第二,公司作为独立 民事主体的法人,对法律上明确由公司支配的资产(包括负债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作为所有者,不对公司的 行为直接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不享有法人所有权,但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由公司行使,相对独立于股东所有权 之外。 (四)公司存在的永续性 在传统法系国家里,有些国家由法律预定了公司的存续期限,如《法国民法典》和《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存在不超过99年。我国新《公司法》并未限定公司的存续期间,公司是可以永续存在的。 上一篇:公司人格的法律含义下一篇:公司名称制度设计的基础理论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