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名称具有唯一性 公司的名称具有唯一性,即一定时期一个公司只准用一介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但股东为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不准使用从属名称。而且,从属名称不得用来开展经营活动和招揽业务。 2.公司名称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 公司名称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表明其具备经济价值。 3.公司的名称具有排他性 即一定范围内只有一个公司可以使用经过注册的特定名称。也就是说,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防止商业欺诈,法律赋予公司对其依法取得的名称具有独占和排他的权利。公司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公司即取得其名称的专用权,第三人使用同一名称作为自己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记、商务口号,都构成对该公司商誉的侵犯和对客户的民事欺诈。并且,不仅同一名称为法律所禁止,类似名称也为法律所不允许。一旦使用,即构成对他人名称专用权的侵犯,被侵犯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请求赔偿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上一篇:公司名称的法律意义下一篇:我国相关法律对公司名称的规定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