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称具有排他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由此可见,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国公司名称的排他范围是十分有限的。其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一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也就是说,在两个登记机关各自的辖区内,同行业企业出现相同或类似的名称是可以的。其二,对于不同行业的公司,是否使用相同或相似名称,我国《公司法》未作禁止规定。 2.公司名称的构成 公司名称依次由以下内容构成: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公司的行业或经特点;公司的种类(组织形式)。如“福建实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名称中,“福建”为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实达”为字号,“软件”则为公司所属行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类型。 经2004年6月14日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此,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名称不必严格遵循以上顺序。如该办法第12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公司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公司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公司名称:(1)国务院批准的;(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公司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公司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公司经营特点的用语。 公司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经营范围一致。 公司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公司名称中的行业。公司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五个以上大类;(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 公司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而该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公司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3.个别名称的特殊条件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规定,公司在使用下列名称时须符合规定的条件:(1)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公司,经核准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国家”等字样。(2)公司使用“总公司”名称的,该公司必须具有三个以上称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须冠以其所从属的公司的名称。(3)公司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开发”、“发展”等词汇来表示行业或经营特点,使用“实业”字样的公司,应拥有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4)只有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字号。 4.公司名称的禁用内容和文字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l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5.分公司也享有名称权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公司的名称权作为一种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它是公司取得和维护法人人格的必要条件,是表明公司的主体性并对公司不可或缺的权利。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但是,分公司可以以经工商登记的名称对外交往,它享有名称权,又由于分公司对交往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其本身不能独立承担,必须由公司负责。因而,分公司人格不是完全独立的人格,而是从属于公司人格的人格,其人格在本质上属于公司人格的组成部分,其名称权最终也都属于公司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其享有的人格权是一种有限的人格权。 6.关于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订,重新公布,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该条例第17条至第19条对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作了新的规定。该条例第17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可见,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已经成为我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一个必要步骤。 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公司尚未成立。因此,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者,只能是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人因公司类型而异。对此,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需要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7.公司名称的登记 我国对公司名称的取得实行的是强制注册制。登记是取得公司名称权的唯一途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公司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公司名称的主管登记机关核定,公司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公司须依法使用公司名称。分公司的名称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由该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凡冠以省名或自治区名而不冠以市名、县名的,由该省或该自治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凡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定。 公司名称经登记之后由登记机关发给《公司名称登记证书》。如果是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发给《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上一篇:公司名称的法律特征下一篇:公司名称权的内容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