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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制度设计

       (一)公司名称的法定类型       新《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我国只能设立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允许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这既是新《公司法》对公司种类的规定,也是对新《公司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实践证明,这样规定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二)公司名称的法定要求       新《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本条是关于公司名称的强行性规定,其意义有二:       1.依照新《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新《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如果公司名称中没有“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这几个字样,就不是依照新《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公司,审批机关就不予审批、登记机关也不予登记。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       新《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根据该款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也有应自己的名称,应当标明反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字样,如标明“分公司”、“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以表明它不是独立的法人,而只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这是外国公司在我国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各种法律关系的重要条件。     (四)假冒公司、分公司名称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第211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篇:公司名称权的内容下一篇:公司住所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