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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住所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据以开展业务、进行商事交易活动的中心场所。关于公司住所确定依据的规定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管理中心主义,即以公司登记时常设管理机关所在地为住所。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皆为此例。该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容易确定,其缺点主要在于公司容易通过将管理中心迁到海外的办法来达到避税、逃避严格的公司监管等目的。       二是营业中心主义,即以公司的业务执行地为住所针:该立法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便于控制公司的主要财产收入,缺点则在于,若公司有多个营业中,则不易确定公司住所。三是由公司章程确定。但具体又分为两种模式:其一,法律就公司章程于公司住所的选定作出限制性规定;其二,法律不就公司住所的;选定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公司章程自由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新《公司法》第10条也明确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此,公司的住所就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它具有如下四个法律特征:       1.公司的住所只能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对整个公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全权负责的核心机构所在地,即公司经营管理的中心所在地。这个中心所在地还必须是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登记的,公司处理法律关系的中心。       2.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它同公司的办事机构有着质的差别,公司的办事机构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凡是公司开展生产经营,进行业务管理和民事活动的地方都可以成为公司的办事机构,而只有当公司的办事机构只有一个时,其办事机构所在地才可以成为公司的住所。在办事机构有多个,并且分别位于不同的地方时,则以其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公司的住所不得随意变更。公司的住所是依法确定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定地址,不得随意变更。若要变更,必须根据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即在变更公司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当在迁人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4.公司的住所必须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管辖区域范围之内。由于公司的登记管辖是以行政区域划分的,如果住所在公司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就会造成公司登记机关无权登记,即使登记核准了,也不便于对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上一篇:新《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制度设计下一篇:确定公司住所的意义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