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协议又称为发起人协议,是指为确立设立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协调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发起人订立的有关公司各项设立事务的协议。从各国实践可知,公司章程的主要事项通常是设立协议的事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分立等。设立协议是公司设立中的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后的文件,两者是前后承继的关系。公司设立协议的目的除了约定设立过程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外,还为了对未来公司的性质、框架及对内对外关系作出设计;而公司章程通常是在设立协议基础上形成的,在发起人或股东均对设立协议无异议时,设立协议也可以全盘吸收进公司章程。 除了以上的联系外,两者还有以下四点区别: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事项之一,属于必备性文件;而设立协议,除了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外,法律并不强制当事人订立设立协议, 2.公司章程的内容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含法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否则无效;所以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不仅体现了发起人的主观意愿,还体现了法律对公司的强制要求;而设立协议只是发起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从形式来讲,无特殊要求,是非要式法律文件。 3.公司章程在性质上主要是自治法规,不仅调整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调整公司机构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不仅包括发起人及原始股东,还包括后来加入的新股东;而设立协议属于具有相对性效力的合同,只对订立协议的发起人有约束力。 4.公司章程的存续期间为公司成立到公司终止的全过程;而设立协议只是在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期间有效,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 上一篇:公司章程的特征下一篇:公司章程的性质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