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公司规模不大,股东人数不多,许多国家并不强制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加之受当时“个人本位”理论的影响,人们不承认或不愿承认集体、团体的权力和独立的地位,认为只有股东会才是公司意志的代表,而董事则不过是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而进行活动的公司代理人而已。因此,早期各国公司法都普遍规定股东会是最高意思机关,与公司有关的事项,股东会均有权决定,董事会仅作为公司的意思执行机关而存在。这一时期为股东会中心主义时期。但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股权的不断分散,数量众多的投资股东再也无法像过去那样单独或共同拥有控制公司所必需的股权,许多股东将自己的注意力和兴趣点从公司的经营转向证券市场;加上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公司经营越来越复杂,而大多数的非职业投资者(一般股东)缺乏相应的经营管理知识。因此,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不断地受到削弱,股东在公司中所处的地位变得微不足道,不少大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事实上已转移到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手中,公司出现了所有与控制相分离的趋势。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变化,对现代公司立法产生了深刻影响。各国立法纷纷扩大董事会权限,限制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遂逐步成为公司的组织机构的核心和公司的主宰,股东会中心主义被董事会中心主义所取代。 从理论上讲,股东会对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务均有决定权。但股东会决议程序复杂,加上绝大多数股东都基于“搭便车”与投机的心理,对于公司事务并无兴趣,因此现在各国通行的做法是,仅在公司法中明确列举必须由股东会行使和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其他均由董事会行使,当然,尽管多数国家已奉行董事会中心主义,使股东会的职权有所削弱,但无论如何,公司法都必然会为股东会保留对涉及股东利益或公司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因此,当代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大同小异。但一般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1)决定股息分配方案;(2)批准公司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3)决定公司董事的任免;(4)增减公司的资本;(5)修改公司章程;(6)决定公司的合并或解散;(7)讨论并通过股东提出的各种决议草案。 上一篇:股东会的性质地位下一篇:股东会的种类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