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许多私有或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都是一种家族式的合伙,由兄弟、亲属合伙创业。这种方式固然有其好的一面:各方配合默契,更容易沟通,创业之初能做到同心同德,不分彼此,相互之间信任感强。 但是,如果不加选择地与亲友合伙,也可能给以后的工作带来麻烦。 一是动机歧义的一群人混杂在一起,对企业的期求不一致,冲突必会出现,势必损伤企业的元气。 二是可能以血缘关系代替经济关系,把年序长幼带人职权划分,把家庭事务混入公司事务。 三是不利于向外扩张。一个朋友在这方面有过沉痛的教训。五年前,当他开始创业的时候,他的叔叔刚好由于单位效益差而下岗了.而他正想找一个合伙人,于是二人便不谋而合,走到了一起。起初的时候,叔侄两人的合作非常愉快,也非常成功,公司迅速扩大。但是,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出现了。叔叔很想守住现有的摊子.保住现有的收入,不想再上一个有风险但也是有巨大利润的新项目。而这位朋友却认为,在现有的条件下公司难以继续发展,而且在激烈竞争的冲击下,公司有可能保不住现有的利润水平,因而力主上新项目。二人在此问题上争执不下,谁也不让谁,最后只好分道扬镳。上一篇:怎样签订“合伙协议书”下一篇:同族经营的麻烦目 录:创业经营实用经验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