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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根据新《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这就是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的变更。其主要内容有:      (一)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依法记载该股东向公司出资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还应当由公司盖章。因此,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以后,公司应当注销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内部的组织和行为的根本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名册是设置在公司内的、反映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股权转让以后,公司应当按照股权转让的情况,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以使股权转让后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能够反映公司股东的真实情况,使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由于因股权转让而修改公司章程,仅是记载股权变化的后果,只涉及形式问题,无须股东对此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所以,新《公司法》第74条规定,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当然,股东的变更更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上一篇: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下一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