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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概念和特征

       对公司合并的概念,理论上历来有不同的认识和解释。有人认为,它不仅包括公司间的协议合并,也包括直接通过市场而实行的收购、兼并等行为。但由于后者现已逐渐成为公司法理论和实务中一个较为独立的部分,因而,公司合并主要是指公司的协议合并。在我国,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的方式,变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对于公司合并的性质,说法不一。概括起来主要有:(l)人格合一说,即公司合并是将两个以上的法人合为一体,其法律效果是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对原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承继和股东的收容。(2)实物出资说,即认为公司合并的实质是在合并中消灭的公司的全部营业、资产作为实物出资转移到合并后的公司,使后者的资本增加。(3)契约说,即认为企业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各公司间所签订的团体契约,合并只须以契约为主,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各公司的股东成为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当然股东。我们认为,从法律角度而言,公司合并是公司法人实体的改变,合并前公司的权利、义务将概括地转移给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无须像公司关闭那样进行清算而终止有关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公司合并的程序也比公司终止及清算的程序简单,所费时间、人才和财力都较少,对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乃至公司职工都比较有利,有利于其权益的维护。       公司合并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特征如下:       1.公司合并是公司之间共同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是以通过公司之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基础。合并协议一般是由准备合并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就合并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合并各方依据该协议来进行公司的合并。因而,公司合并是公司之间共同的法律行为。当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并协议,首先要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公司合并是公司之间的自由合并。       公司合并是合并各方公司的自由选择,任何一方均不能强迫另一方同自己进行合并,否则,其合并无效。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可以自由合并。但是,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时,其存续的公司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合并是一种可以免除解散、清算等复杂程序而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变成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的目的是增强公司自身的实力,减少竞争对手,使合并后的公司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因而,对于那些经营惨淡的公司来说,通过合并程序,可以减少对公司财产的清算、债权和债务的清偿和财产的处理等,避免支付解散、清算等费用。       4.公司合并后原股东依然存在。       公司合并是以各公司本身为当事人,而非以公司股东为当事人。因而公司合并,并不是取消股东的资格,原公司股东依然存在,依然保留股东资格,成为新公司的股东,除非该股东自己退股,股东资格保持不变。       5.公司合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必须要经过合并各方的协商一致同意,才可能产生合并的结果。同时,公司合并必须要依法进行,严格遵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的法定程序,否则其合并无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上一篇:  公司股利分配 下一篇:公司合并的原因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