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21-31001221

大陆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

       由于公司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再加上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因此在公司的分类上也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可以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大类别来考察公司的法律分类。       一、大陆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       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形式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进行了最基本的法律分类,即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种类型。      (一)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也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即由负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是以公司的经济活动及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其主要特征是:       1.无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其股东均以自然人为限,一个无限公司不能成为另一个无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成为无限公司的股东。股东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这是无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存续的必备条件。       2.无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所谓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是指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公司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股东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除此之外,连带无限责任还应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1)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对其加入前公司已经发生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2)股东退股,应向主管部门申请退股登记,对退股前所发生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3)公司解散后,其股东对原公司的债务仍负连带无限责任。       无限公司是建立在股东之间充分信赖基础上的公司形式,主要是通过移植合伙企业的某些特点而形成的。一方面,全体公司股东都可以对内管理公司和对外代表公司,公司股东的管理行为及代表行为对公司直接产生法律效果,除股东间另有约定外,对公司的重大事宜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可以就其对公司的管理权和代表权授予某一个或某几个股东。对获得该授权的股东来说,其行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有整体上的约束作用。可以说,正是因为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拥有同等的管理权和代表权,全体股东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反之,也正是因为无限公司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才得对公司事务拥有同等的管理和代表权,两者相依相成。无限公司因股东之间的这种信赖关系,在公司法理论上属于典型的人合公司。其所采用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形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相对比较周延。但这是以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风险作为后盾的。这种建立在个人信赖基础上的人合公司,一旦股东间丧失信赖,其隐潜的责任风险就更加严重,实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无限公司是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以赋予合伙团体法律人格而形成的它是公司的雏形。法律之所以以其为法人,仅是立法上的一种政策,即以此简化无限公司的对外关系,以便于交易关系的简洁、顺畅,虽然其内部关系仍是有相当浓厚的“人合”色彩。       在所有形式的公司中,形成最早的是无限公司。一般认为,无限公司最早在13世纪就已经形成了,但将无限公司首次纳入规范对象的成文法却是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发的《商事条例》,不过当时不叫无限公司,而是称为“普通公司”。1807年法国《商法典》又把这种公司称为“合名公司”,此后各国纷纷效仿。之所以称为“合名”,是指这种公司的商号上必须冠以所有股东的姓名。将股东的姓名明确标出,是为了让股东负无限连带责任,并使债权人知悉债务责任的最终承担者。随着无限公司股东人数的增多,已经无法将各股东的姓名冠于公司商号之首,于是,德国又称这种公司为“开名公司”,所谓“开名”,是指这种公司将各股东姓名予以公开,而不必将其姓名冠于公司名称之前。1914年我国公布的《公司条例》正式启用“无限公司”这一称谓。①       无限公司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发展形式,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是:其一,无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因而它的出资人被称为股东,而合伙的出资人则被称为合伙人;其二,无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和无限公司的组成形式以及它对内对外关系更多地受法律的统一规范和强制,而合伙的内外关系则更多地由合伙人协商决定。需要说明的是,无限公司的法律人格与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司法人的规定不甚一致,它主要是指一种法律人格,具有法律人格的无限公司可以成为具有人格的民事主体,它有自己名义,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但并非一定要有以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无限民事责任的必要。与现代公司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相比,无限公司的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由于这种公司的股东可分为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两类,故公司法理论上称为“二元化公司”。其主要特征是:(1)公司中存在两种不同责任形式的股东,至少有一种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兼具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的特点,但以无限公司的特点为主;(3)由无限责任股东为主导实际控制公司经营。       两合公司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在日本称为合资公司,在英美称为有限合伙。由于两合公司避免了所有股东负连带无限责任,使得一些拥有资金只想投资获利又不愿冒太大风险的人有了投资场所,产生了较大的吸引力。       一般认为,两合公司形成于15世纪。两合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极为相似,但也有明显的区别。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为合伙人,而两合公司的出资人则为股东;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两合公司则是一种法人型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是合伙契约,而两合公司的成立基础则是公司章程。②      (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西方国家规模最大、作用最大、地位最重要的一种公司,包括跨国公司在内。       ①张士元主编:《企业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148页。       ②张士元主编:《企业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148页。       股份有限公司,就其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而言与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实质上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主要形态。     (四)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征是:(1)所有的股东都是以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所有股东对超出公司全部资产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上一篇:公司有限责任缺陷的补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一篇:英美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