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1925年11月5日有列支敦士登率先立法明文承认其公司形态以来,世界各国有相当多数国家(地区)已经明确接受并加以法律规定。根据一人有限责任的股东人数、控制功能和设立时期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三种类型: (一)形式一人公司 形式一人公司又称狭义一人公司或纯粹一人公司,系指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的公司形态。这种公司类型就是传统上标准意义之一人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依其一人股东之形成时期又可分为下列两种情形: 1.原生型一人公司 原生型一人公司就是设立时的形式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在设立登记时,股东仅有一人的公司形态。 2.继发型一人公司 继发型一人公司就是设立后的形式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申请设立时股东为多数,但公司成立后因股份转让、继承、信托、强制执行拍卖等因素,导致股份集中为一人所有,公司法又无强制规定解散的公司形态。目前承认此种形态的一人公司的国家(地区)居多。 (二)实质一人公司 实质一人公司在学理上又称广义一人公司或准一人公司,系指公司股东虽为多数,但除某一特定股东为真正股东,实质上掌握公司控制权者外,其余股东皆为挂名股东的公司形态,这种类型的公司又依其真正股东之形成时期可分为下列两种情形: 1.原生型一人公司 原生型一人公司就是设立时的实质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名实际掌握公司控制权及真正享有股东权益之股东,其余挂名股东并无任何权利可言的一人公司。 2.继发型一人公司 继发型一人公司就是设立后的实质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申请设立时股东为多数,但公司成立后因股份转让、继承、信托、强制执行拍卖等因素,导致股份集中为一人所有,为避免公司解散而由其他人头股东充代的公司形态。此类公司虽于形式上已补足股东不足数额,但若实质上真正股东仅为一人时,该类公司则称为设立后实质一人公司。 (三)清算一人公司 清算一人公司,是指在当公司股东人数实质归于一人时,公司必须解散处于清算阶段的一人公司形态。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公司法规定有公司解散事由,诸如公司违法经营为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股东决议解散,少数股东声请法院裁定解散,或在未承认一人公司之国家,当有公司股东人数不符合最低法定人数时,依法该公司必须办理解散等。在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法律为便于该公司办理公司未了结的事务、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在公司清算程式结束前,该公司法人格尚未消灭,待清算完毕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后,该公司法人格始告消灭。 故学理上亦将此处于清算阶段的一人公司形态归类为清算一人公司。 上一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下一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