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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有限责任使得公司的股东与其公司的人格相互独立和彼此分离。如果股东不尊重公司的人格,违背“分离原则”,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就随时可能导致滥用有限责任和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初衷,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益。因此,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极大的局限性,其缺陷主要表现为:     (一)忽视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很明显它是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但其存在的经营风险并没有减少,而是转移到外部债权人身上,有可能使公司个别或少数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违反所有权层面和经营权层面上的分离原则,非法操纵公司,从事不正当的活动,将公司的资产和利润转移到股东个人账户上,致使公司无法合理地存续下去,公司经营不善的责任被推到无辜的债权人身上,让债权人承受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二)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由于有限责任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这就容易造成投资者不关心企业、管理层权力过盛的状况。股东有可能故意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从事违法或者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从而损害社会和大众利益。      股东之所以敢如此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有限责任制度使股东只承担其出资内的风险,而对于公司经营不善的责任,即使是由于股东滥用权利造成的,股东也不负责任。 上一篇:公司有限责任的价值下一篇:公司有限责任缺陷的补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