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过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公司所有的设立行为,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状态或事实。公司设立则仅指发起人的全部设立行为。发起人完成了全部设立行为,并不当然具有公司成立的法律后果。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设立行为与政府审查核准的结果。如果发起人的设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得到政府审查核准,公司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得不到政府核准,公司不能成立;即使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但却得不到政府核准,公司一样不能成立。不能成立的后果就是不能取得法人资格,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成立与公司设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①(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是发起人欲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的过程,其行为的基本性质属民事行为。公司的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是设立行为的结果,是一种法律状态。没有发起人的设立行为,不能引发政府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没有政府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发起人的设立行为也就失去了意义。(2)行为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是公司设立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公司经设立并完成全部设立行为,在未取得政府许可、发给营业执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不能成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独立主体,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交易。公司未成立,因设立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发起人自己承担。公司成立,即一个新的民事主体产生。(3)行为主体不同。设立行为实质是民事行为,是发起人的行为,公司设立行为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是行政行为和发起人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成立行为的主体是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上一篇:公司设立行为的特征下一篇: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