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设计,比较趋同大陆法系公司法的分类,同时又针对本国国情作了一些制度上的新安排。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变迁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是企业的组织形式,公司就是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的高级形式。因此,研究公司的形成必须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分析人手。个人独资企业是最早出现的企业形式,也是迄今为止最为古老、最为简便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企业是在个人独资企业的演变中形成的,当个人独资企业为几个继承人共同继承,企业财产为几个继承人共同所有时,由于各继承人仍需原企业继续存在,所以在彼此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合伙关系,原有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就发生了性质的变化,成为合伙企业。后来,社会上的人们也纷纷仿效,使合伙企业由家族、家庭逐步进入社会。公司就是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没有个人独资企业,就没有合伙企业,没有合伙企业,也就没有公司的诞生和形成。 公司之所以形成,是由合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局限性和法人制度的逐步确立而决定的。从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最早出现的独资企业,由于出资人源于一个自然人,资金十分有限,因而企业的规模也不大,这就决定了它难以适应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于是,形成了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这种缺陷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形成对于经济的繁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合伙企业的发展,其固有的局限性也暴露了出来。首先,合伙人势单力薄,集中资本有限,而社会化大生产则需要有大量的雄厚的资本去从事生产和经营。其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风险很大,在充满竞争的商品经济中,很容易破产。最后,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通过方能作出,这种决策方式既费时,又不容易协调统一,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需要,作为以赋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独立法律人格为己任的法人制度也逐步确立起来。于是,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便应运而生了,公司就是由股东共同出资兴办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① 有限责任公司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在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之前,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均已经存在,不过也都不同程度地暴露出各自的弊病。无限公司具有信用基础良好、设立简便、股东相互信任的优点,但股东无限责任导致公司资金筹集困难,不适应公司规模扩大的需要。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满足了公司筹集巨额资金实现快速扩张的需求,但股东人数众多且彼此陌生,加之股权分散且流动性强,导致多数股东并不关心公司发展,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而危及股东和公司利益。同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较大,各国立法普遍对其采取严格的法律控制,因此股份有限公司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至于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从诞生之时起就孕育了两类股东之间从公司的经营目标到股东的权利义务的矛盾,协调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绝非易事,所以这两类公司从未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公司形式,而且随着时间推移,正逐渐走向衰亡。现实呼唤兼收并蓄其他形态公司优点的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应运而生。德国于1892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 上一篇:公司的学理分类下一篇: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