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时,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合伙企业的破产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一篇: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事务执行入伙和退伙 下一篇: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目 录: 小企业创办与经营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