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法律地位,是指股东在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及股东相互间关系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股东与公司以及股东相互间两个方面: (一)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权 股东享有股东权,这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出资者向公司投入资产,目的是取得收益,所以向公司出让了该资产的使用权。这时,出资者虽然还是该项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但是已不占有该项资产,不能再直接支配已作投资的资产,所享有的权利在内容上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演变成从公司经营该资产的成果中获得收益、参与公司作出重大决策以及选择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者等的权利。这时出资者就具有了公司股东的新身份,其所享有的权利也随之演变为股东权,即对公司的控制权以及从公司生产经营成果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因此,股东权标志着股东的法律地位,不享有股东权即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可以说,股东就是享有股东权的人。 (二)股东之间地位平等 股东平等原则意味着股东能依其出资额和持有股份的性质平等地享有权利。在现代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中,股东平等原则是维系公司内部关系的主要原则。该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在内容上,持有同种类股份股东的权利相同。第二,在数量上,持有同种类的同一数量股份的股东权利大小相同。但是,以上股东平等原则两方面的内容并不否认持有不同性质股份股东平等。虽然不同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不一致,但正是这种不一致体现了股东的平等性。比如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虽然优先股股东可能没有普通股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但他同时取得了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取股息等权利,也即可认为,优先股股东丧失表决权时,获取某些优先权利作为了补偿。因此,股东地位平等,是各国公司法上所确认的股东平等原则的表现。 上一篇:股东的概念和特征下一篇:股东资格的取得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