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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召集

       股东会是一种会议形式的公司机关,其行使职权的方式是召集股东会议。为召开会议所实施的必要程序,称为股东会的召集。股东会必须由召集权人按照法定的召集程序召集,才能行使其职权。      (一)召集权人       股东会通常由董事会召集。各国公司法大都规定,在通常情况下,股东会由董事会或董事召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会可以由监事会或者股东召集。在董事会、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股东会召集职权的情况下,为保证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决议的作出,股东利益的维护和公司的运转,法律赋予监事会、股东以股东会的召集权。      (二)股东会的通知       由于股东会并非公司常设机构,股东也非公司工作人员,股东们对公司需要审议的事项并不是很熟悉,因此,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中,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便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提高股东会开会的效率和股东的出席率,也为了防止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在股东会上利用突袭手段控制股东会决议,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股东会召集的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以法定的方式向股东传达会议通知内容。通知及公告中应载明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提请审议表决的议案。如有特别议案,还需载明议案的要点。对于通知及公告中未载明的议案,虽可临时动议提出,但不应交付表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知,我国新《公司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既对通知义务作了原则规定,对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以指导,又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制的灵活性,允许股东、公司对股东会通知另行作出规定。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通知,我国《公司法》作了比较严格、具体的规定。《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召集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上述时间和方式,向股东履行通知义务,以使股东做好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准备,在股东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公司的事务。 上一篇:股东会的种类下一篇: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