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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委托代理理论是董事会制度产生的基石       无论何种形式的管理层级组织,总是存在一个上级对下级的关系。在现代微观经济学中,这种关系被称为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被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或一些人(委托人)授权另一个人或一些人(代理人)为他们的利益而从事某些活动。公司作为法人,具有行为能力。但与自然人相比,公司显然无法亲自进行思维和决策,无法自己行为,一切只能通过公司机构去实现。在最初的企业中,实行的是“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简单模式。权力尚未分离,所有者与管理者合二为一。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扩张,股份的分散以及公司经营日趋复杂化、专业化,让全体出资者一起有效处理公司日常管理事务已经成为不可能。这就需要专门人员的存在。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上,董事会应运而生。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为出资者,代理人则为经营管理者的集合体即董事会。董事会必须在出资者授权范围内,为出资者利益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二)分权制衡理论是董事会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依据       在最初的古典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二为一的,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权的分散,“在本质上,虽然公司股东大会可以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但是,让一部分运转不变的机器来承担日常管理工作,这显然不现实”。①于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分离,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得以设置。最初的董事会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执行机构,股东大会在行使企业控制权的同时,还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对公司经营者的要求越来越高。基于对经营效率的追求,股东逐渐将其握有的权力分配给董事会,董事会的权限不断扩大。然而,董事会乃一个会议主体,为更好地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董事会开始聘任管理层,扶助其执行公司日常管理事务,董事会的权利开始进一步分化。同时,由于董事和经理并非公司的所有者,与股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利益分歧。为了防止董事会和经理层滥用其职权损害股东的利益,加强对董事和经理行为的监督,监事会应运而生。于是公司权力根据法律和章程,在股东、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得到了合理和有效的分配,并通过公司机关之间权力的相互制约以达到权力的相互平衡。这就是分权与制衡理论与原则在公司实践中的运用与贯彻。这种运用与贯彻随着公司的发展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也就是在这种变化之中,董事会制度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三)董事会职权的行使始终以维护股东利益为基础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随着股份公司股权的分散,股东基于对公司运营效率和利益的追求,不得不放弃公司的运营权。董事会被设置为代表和维护股东利益的代言人,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作为股东唯一的受托人和股东利益的代表,董事会行使的各项职责都必须符合股东的要求并为股东的利益服务。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成为董事会质的规定性。②然而,随着股东主权地位的日益衰落,股权本位日益受到挑战。就董事会到底代表谁的利益的问题,开始出现不同的声音。越来越多的人们呼吁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盈利作为自己唯一的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应该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各参与方均是根据自己对风险收益评估的决策结果参与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中的,没有必要对某一方提供额外的保护。但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并由法律赋予独立人格的经济组织。尽管在现代社会中,公司已经成为股东、公司雇员、公司债权人、第三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利益聚集的载体,但在因公司存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中,股东之于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某种意义上说,没有股东就没有公司的存在。投资者基于对投资效益的追求,将其财产所有权转交给公司,从而形成公司的独立财产和公司的独立的法人权利。一旦其利益得不到保障,投资者必将放弃对公司的投资,公司或公司法人权利也就无从谈起。事实上,股东权利的保护程度不仅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废,并进一步波及公司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债权人、交易客户、公司所在地居民、公司所在地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即使在当今社会,股东大会的作用相对减弱,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对增加的情况下,不论从经济,从法律,还是从公司的治理结构来说,股东利益都是经营者所应遵循的最佳底线。公司法历来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视为公司的最高价值取向。近现代公司法的历史就是一部为股东权保护而奋斗和努力的历史。①所以,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枢纽的董事会,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或是将来,都理应以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其职权行使的基础。 上一篇:董事会的概念和特征下一篇:董事会的职权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