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董事会下面是否要设立执行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以及他们的权限,公司法并没有硬性的规定,而是授权给各个公司自己规定。各个公司可依据其规模和需要由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规定。它们的设立程序一般由董事会全体成员(非法定人数)的多数通过决议。指定几位董事组成一个执行委员会和其他数个专门委员会。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执行、财务、科技等专门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由专门的董事负责,以便定期或不定期地给董事会提供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各种咨询意见,充当董事会进行决策时的参谋和顾问。其中负责领导各委员会的董事往往又称为管理董事(又称常务董事),以区别于非管理董事。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越开越多的上市公司倾向于建立形式多样的专门委员会,其中最普遍的有: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其中除执行委员会由担任公司高级职务的内部董事担任外,其他三个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占绝大多数。此外,有些大型的上市公司还设立主要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其他委员会,如战略计划委员会、公共政策委员会、管理发展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及雇员福利委员会,或特别设立的临时委员会,以便就某些特殊问题提供意见。 但上述各委员会都是董事会的附属机构而不是决策机构,决策权仍集中在董事会。但各个委员会在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应具有并可行使董事会的所有权力。 上一篇:董事会会议下一篇:董事会的组成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