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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一)董事会的职权       新《公司法》第47条和第109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职权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与原《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相比,新增加了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规定。       但在实践中,由于各公司的理解与做法不同,在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组织形式、工作成效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二)董事会的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有:(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的义务;(2)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也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4)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5)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还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一篇:董事会的组成下一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