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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依此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为董事会会议的第一召集人、主持人,董事长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规定及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部分公司的董事长,不按要求认真履行董事长职务,不积极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导致董事会集体决策的机制失效。因此,为了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保障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该条明确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可以直接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如果副董事长也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就可以直接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这一规定的实质是,半数以上董事主张召开董事会的,即使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持不同意见,董事会会议也能够召开,能够保证董事会制度的运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新《公司法》第1 1 1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在这里,每年度至少应当召开两次的董事会会议,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即例行董事会会议,而不包括董事会的临时会议。       新《公司法》第11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新《公司法》第1 10条第2款规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上一篇: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下一篇: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