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各国或地区在公司治理中均设立了行使监督职能的公司机构,但是,与公司其他机构的设置相比,各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设置的规定差别是最大的、变化也是最大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一般是公司的任意机关,公司可设监察人一至数人,也可不设。有些国家对资本数额较小或职工人数较少的小型公司监事会的设置与否原则上不加干预,对资本达到一定数额、职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则规定必须设置监事会。 对于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设置与否,各国的立法规定也不尽一致。主要有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四种模式。美国实行“单轨制”,即只设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但是,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并不缺少监督机构。美国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实际承担了监督职能,特别是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内部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是专职的监督部门。德国实行“双轨制”,即在股东会下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机构,由监事会对董事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法国对监事会的设置采取灵活态度,监事会不是法定必设机构,是否设立监事会由公司章程作出选择。日本在公司组织机构中设立了监察人作为监督机构。其公司组织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察人三者构成。 我国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在股东会下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互不隶属的机构。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而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 上一篇:监事会的概念和特征下一篇:监事会的设置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