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监事会的设置一样,对监事会的职权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也差异明显。权限大者,规定得粗疏宽泛;权限小者,则规定得详细严格。西方国家的公司实践证明:制度健全、权限广泛者,能收到实效;权限较小且规定不严者,则难有监督之实。 要保证有监督之实,监事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应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听取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异议,阻止董事会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监事会有权随时检查或要求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召集股东会 监事会在遇有法定情形时,有权越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 (四)代表公司 监事会在特定情形下,如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董事为自身利益与公司交涉,有权代表公司。 上一篇:监事会制度的一般理论下一篇:监事会的组成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