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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是公司机关的管理人员。需要对其任职资格作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对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均有规定,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比较重大的经济活动,市场经济下需要其反应灵敏、及时作出自己的决定。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民事活动意志受到限制,很难对外交往,为此需要限制。       2.经济犯罪的任职限制。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没有超过5年的人,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没有超过5年的人。       这五种犯罪同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如果让犯有上述罪行的人担任公司重要职务,公司的财产就有可能受到侵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就难以维持。另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不论是犯了何种罪,只要是被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均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负有破产责任人的任职限制。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未超过3年的人。       公司、企业的破产主要是由于公司、企业的经营者经营“无方”引起的,如再让其继续担任公司的经营者可能还会导致新的公司、企业的破产清算,引起新的债务,进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用法律的手段约束这些人,对于这些公司、企业的经营者不让他们在一定的期限内担任经营者,使其对自己的经营工作有所反思。       4.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责任的人的任职限制。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超过3年的人。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公司、企业的代表者、管理者,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是和他们有一定关系的,他们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对此应当有一定的惩罚,在一定期限内也不能允许其担任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       5.负有个人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偿还的人。这些人或者是不讲究信誉的人或者是不会经营的人。这些人在未还清其债务的情况下再任董事等职务,一方面社会导向不好,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司的对外经营。因此,也需要给予限制。       新《公司法》取消了国家公务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限制性规定。       (二)违反限制资格任职的后果       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定限制情形的,公司应当依照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的程序解除其职务。 上一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下一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