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清算组 1.清算组的产生 清算组,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依法成立的从事公司清算债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事务以终结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临时性执行机构。在国外公司法中,不使用清算组这一概念,而称为“清算人”。公司的清算组是公司清算期间的代表者,对内组织清算,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并为诉讼上的一切行为。清算组所为的一切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公司承担。 根据新《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的成员只能是自然人,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其成员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且与公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清算组的组成 《公司法》对清算组组成的规定,因清算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普通清算的清算组。根据新《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该条所指“有关人员”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从股东中指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民法院可从股东、董事会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中指定。 (2)特别清算的清算组。特别清算适用于普通清算难以顺利进行,或依普通清算难以维护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合法权益而需要债权人介入、法院监督的情形。 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特殊原因决定解散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依照上述规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对于清算组成员的解任,我国新《公司法》没有规定,依照通行的原则,应由股东会解任,但法院指派的成员应由法院负责解任。监事会或者一定比例的股东或者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解任。 3.清算组的职权 新《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就职后,应当立即检查公司的财产状况,对公司的一切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均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送交监事会审查,并于清算结束后,将上述表册报股东会确认。 (2)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便债权人及早得知讯息,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也使之得以对公司解散或清算提出异议。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清算组的法定职责,清算组应当履行。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公司解散后,应当停止对外营业活动,一切未了结的事务,均须由清算组了结。对公司尚在履行的合同是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清算组有权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作出决定。但是清算组无权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新的业务活动。清算组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当坚持三条原则:第一,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合法;第二,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尽快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在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应当对公司的纳税事宜进行清查,发现有以前欠缴税款的情况,或者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情况,都有责任报请国家有关税务机关逐项查实,应纳的税款应从清算公司财产中拨付缴纳。 (5)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按该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分别予以登记。对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向债务人收取债权是清算组最主要的职权。清算组清偿公司债务,应于公告申报债权期限届满后进行。在申报期限内,不得对任何债权人(经法院许可的有担保的债权除外)进行清偿。以实物作价清偿金钱债务的,清算组应征得公司债权人同意,并对实物合理作价。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公司债务后所余留的财产,就是公司的剩余财产。这部分的财产是属于股东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同时,如果在清算的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算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期间,公司一旦涉诉,应当由清算组以公司名义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一切诉讼后果由公司承受。清算组在涉诉时,可以推选一人具体执行诉讼事宜。 4.清算组的义务 依照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公告、通知债权人。新《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不得从事与公司清算无关的活动。在清算期间,清算组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新《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申请公司破产的义务。新《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4)编制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义务。新《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5)忠于职守的义务。新《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申报债权 公司解散时,先要清偿债务,然后才是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为清偿债务首先需要登记债权,因而新《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清理公司财产、制作清算方案 制定清算方案,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是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因而,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尽快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出清算方案后,应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否则该清算方案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清算方案有瑕疵而不予确认的,清算组需修改清算方案,直到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止。 (四)清偿债务及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组在其制定的清算方案得到确认后,应以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在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再依法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中若股东的股份种类不同,要按优先股股份面值足额偿还,剩余财产若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的,按比例分配;优先股分配之后仍有剩余财产,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清算的终止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可以因两种事由而终止。 1.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新《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办理清算事务的移交,清算终止。 2.清算完毕。新《公司法》第189条规定,清算组在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完结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和公告公司终止。 (六)公司的注销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销登记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资格灭失,公司终止。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告知其开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清算结束后,如不申请注销登记,则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公司注销登记的作用主要在于其公示效力,使利害关系人所知,以维护交易安全。 (七)对清算结束后发现的公司财产的处理 实践中产生此种现象的情形有:一是清算组疏漏的财产被查出;二是作呆账处理的应收款被收回;三是清算时被认定灭失的财产重新被发现;四是清算组成员侵占公司财产被发现后追回;五是当时无法执行的法院判决,清算结束后债务人执行法院判决清偿的债务等。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再选派清算组对所发现的财产进行分配。 上一篇: 公司清算的概述 下一篇: 公司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目 录: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