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的行政责任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涉及公司的财务、开停业、变更登记以及公司行为目的等,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虽然“利用”的主体是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但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对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表现为公司的行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就剥夺了公司的营业能力,也就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他人利用公司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股东、发起人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的行政责任 公司存续过程中,公司股东、发起人的行政责任主要是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人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的行政责任 关于其他人冒用公司名义的行为,新《公司法》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的行政责任 新《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是公司行为,但是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员,因为这些责任人员依法有保证材料真实性的义务。 上一篇: 公司存续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下一篇: 公司存续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目 录: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